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本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8日会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华农业科教基金本金(以下简称本金)运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本金,是指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依章,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留本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视同本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本金运作,是指基金会将募集的本金,以基金会法人名义,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开展对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四条 本金运作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地降低运作风险,积极实现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金运作范围
(一)银行存款;
(二)国债;
(三)优级企业债券;
(四)保险公司相关产品;
(五)其他可投资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本金运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要求,提出本金运作建议方案。
(二)方案审定。本金运作建议方案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方案执行。本金运作方案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资金管理部组织具体运作,同时报部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本金运作监督管理
(一)本金运作期间,资金管理部对本金的运作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不确定因素的监控,确保本金安全。
(二)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本金运作有关问题,对于本金运作中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第八条 本金财务管理。按照《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本金使用管理。本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本金中的专项基金如需动用应依照捐赠者意愿,由资金管理部提出相关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自觉接受民政部、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稽核、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