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神内良一先生的意愿,为奖励艰苦创业、积极承担农业科技示范任务的优秀农户,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对象
第一条 评选对象为农户。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农村地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家庭。
二、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农户在同时符合以下第1、2、3、4条件时,即可申报。
1、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积极承担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示范任务,在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发展生产方面有影响力的优秀农户。
2、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已取得下列证书之一者:(1)绿色证书;(2)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毕业证书;(3)“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结业证书;(4)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5)农民技术员资格证书。
3、具有一定的创业基础和生产条件,目前尚不富裕,但对发展生产经营有科学的规划,对项目发展启动资金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和预期目标。
4、积极引进或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配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开展试验、示范工作;或依靠科学技术,为生产优质无公害农产品做出积极贡献;或在提升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等方面示范作用显著;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新技术、新技能传授给他人,带动乡邻共同致富。
三、申报程序
第三条 受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委托,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于评奖当年5月底以前,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分配的指标,通知相关各省级专业推广机构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各省级专业推广机构分配的推荐指标,应不低于基金会分配指标的120%。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经所在乡(镇)政府推荐,向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农技推广奖。申请人填写《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农户)申报表》,并交本人免冠2寸照片2张,推荐单位负责整理被推荐人创业案例材料(2000字左右,通讯题材)。乡(镇)政府在被推荐人所在村公示一周后,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上报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农户)申报表》。经审查合格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专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第六条 省级专业推广机构应于当年7月底以前将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材料(申报表、创业案例材料各2份及相应电子版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 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5-7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评委会应于当年8月中旬以前,对各省级推广部门上报的推荐人进行初评,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专业评委对被推荐人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报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由基金会组织专家在当年8月下旬以前进行终评,终评结果在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网站(http://www.casef.org.cn/)上公示一周。
第九条 终评结果交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程序报会长批准。基金会为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奖金及使用
第十条 每户奖励项目发展启动资金3万元。对奖金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该奖金是项目启动资金,要求全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会将适时对受资助农户进行定向跟踪回访,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属社会力量设奖,由国际友人、日本国际协力财团神内良一理事长出资设立。
第十二条 各级专业推广机构对申报人要严格把关,申报表填写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基金会将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2009年9月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