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为提高基金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农业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而设立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的章程、基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基金会聘请我国农业科技领域中的资深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专家委员会下设立自然科学、软科学和资金3个专业委员会。同时聘请2-3个科研单位作为专家单位,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基金会依照章程在农业科教领域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基金会的重点资助领域和奖励范围;
(二) 根据基金会年度资助和奖励安排,组织对申请资助项目和经初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人进行评审;
(三) 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四) 参与重大课题研究;
(五) 参与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 组织对结束项目进行验收及必要的后评价;
(七) 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 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它农业科技活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当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基金会的工作重点,研究和制订下一年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对基金会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三) 对资助项目的送审材料和正式公布前的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四) 对奖励的评选过程和正式公布前的评选结果严格保密。
第九条 专家单位的职责:
(一) 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 参加农业科技和管理咨询;
(三) 受基金会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其它有关任务。
三、项目评审及评奖程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和评奖,必须保证质量、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基金会办公室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项目评审委托书”和所有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书;
(二) 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组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的专家根据需要也可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外聘请(人才培养项目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人事管理部门的专家参加;出版项目的评审由基金会办公室商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
(三) 项目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书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期成果、技术路线、人员结构、经费预算、现有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具体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 专家委员会综合各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提出“优先资助项目排序表”,交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评奖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基金会办公室对所有以省为单位推荐的获奖候选人进行初审,其中:农技推广奖和农户奖的初审由基金会委托部属各专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经初审合格的由基金会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终审。
(二)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以专家委员会成员为主。
(三) 评审小组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有关奖励评选办法和当年奖励控制名额评选出获奖人员,并进行排序。评选结果由专家委员会汇总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费用由基金会单独列支;专家补助费,按照专家所承担的任务采取适当补助的办法。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00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