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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推广人员)奖励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年7月27日 作者  来源

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奖励常年坚持在基层工作的优秀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在县、乡(镇)两级(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农技推广机构(含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农广校,下同)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农技推广人员。

二、申报条件

第二条 农技推广专业人员在具备以下第1、2条基础上,符合第3、4条之一者,即可申报。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与职责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2、 在农技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其工作年限要求:县级单位一般在15年以上、乡(镇)级单位10年以上。

3、 申报前5年内在生产第一线推广了2项以上重要农业技术,并取得显著效益。为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增产增收或节能降耗、节本增效、环境保护以及为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4、 坚持常年深入农村和农户,传播科学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试验、示范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为当地发展出谋划策,努力推广农业技术,使当地农业生产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促进了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程序

第三条 受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委托,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广校于评奖当年5月底以前,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分配的指标,通知相关各省级农技推广机构、省农广校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中央农广校向各省级推广机构、农广校分配的推荐指标,应不低于基金会分配指标的120%。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推广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向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农广校)主管部门申报农技推广奖。申请人填写《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推广人员)申报表》,并交本人免冠2寸照片2张。推荐单位负责整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通讯题材),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上报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推广人员)申报表》和事迹材料。经审查合格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广校)。

第六条 省级专业推广机构、农广校应于当年7月底以前将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材料(申报表、事迹材料各2份及相应电子版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央农广校。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 农业部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广校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5-7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评委会应于当年8月中旬以前,对各省级推广部门、省农广校上报的推荐人进行初评,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专业评委对被推荐人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报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由基金会组织专家在当年8月下旬以前进行终评,终评结果在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网站(http://www.casef.org.cn/)上公示一周。

第九条 终评结果交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程序报会长批准。基金会为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附 则

 第十条 本奖励属社会力量设奖,由国际友人、日本国际协力财团神内良一理事长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出资设立。

第十一条 评奖期限、奖励名额及奖金金额视本基金情况酌定。

第十二条 各级专业推广机构对申报人要严格把关,申报表填写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基金会将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2009年9月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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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194457 (010)59194699  传真:(010)59194458  E-mail:castef@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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