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坚持“公开申请,专家评审,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项目选择要按照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结合各地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基金资助分别采取全额无偿、部分有偿或全部有偿等方式。
第五条 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或所在地方应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对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2、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
3、农业软科学课题研究;
4、优秀农业科技著作出版;
5、农业先进适用、组装配套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6、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的国内外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及人才交流培训活动;
7、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农业科教活动。
二、重点资助项目行动计划及年度项目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农业部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编制五年期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重点资助项目行动计划》。
第八条 “重点资助项目行动计划”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农业主管部门、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及科学家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基金会依据理事会审定通过的“重点资助项目行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年度项目指南”,提出具体的重点资助领域,指导有关单位组织项目申报。
三、项目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均可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的内容和要求提出申请:
1、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人才培养项目的申请人年龄应在45岁以下),并具体主持申请项目的研究人员。
2、具有一定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工作积累和组织研究课题的经历。
3、有结构合理、研究能力较强的课题组。
4、所在单位应具备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其他基础条件(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试验示范项目要有科技依托单位和项目总体规划。
5、申请人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的项目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由基金会印制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才培养项目还需同时填写《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人才培养项目申请人简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进行认真把关,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以及基本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合作研究项目,各参加单位均应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受理所有项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31日。申请书一式10份(其中一份附主要附件材料),由申请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院校分别组织审查和上报。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应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原则上一年一定,执行期一般为2-3年,若需要连续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结束前3个月内,按原上报要求和程序提出继续资助的书面申请,报基金会审查。
第十五条 优秀农业学术著作出版项目:由农业部主管的出版社从当年拟出版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优秀专著选题中择优申请,经基金会审查后确定。申请办法、资助额度及申请时间由基金会在发布的“年度资助项目指南”中说明。
四、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在每年的6-7月进行。项目评审包括初审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负责对所有项目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书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初审不合格:
1、申请人不符合条件;
2、申请的内容不在资助的领域内;
3、课题组研究人员未填写身份证号及签名;
4、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5、未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人同时申请2个以上项目(含2个)或者仍有主持在研的本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申请涉及的专业领域,组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委员会外聘请。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应对申请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期成果、技术路线、人员结构、经费预算、现有工作基础及实施项目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必要时可请申请人进行答辩。
专家委员会对所有申请的评审结果进行排序,提出“优先资助项目排序表”。参与评审的专家对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应负有保密责任。
人才培养项目的评审,可根据需要邀请人事管理部门的专家参加。出版基金项目的评审由基金会商专家委员会另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年度资助项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优先资助项目排序表”,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资助项目,基金会将以印发文件和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申请人下达《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资助通知书》,同时将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研究计划、目标、经费等的修改意见直接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五、签订项目合同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收到《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资助通知书》2个月内,应根据“项目资助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填报统一格式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合同书》,与基金会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书一式5份,承担单位、基金会各持2份,项目主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1份。
项目主持人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基金会将取消资助资格。因故需延期报送项目合同书的,应提前报告基金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基金会允许延长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日期的确定以邮出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课题主持人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单位应提供所需条件,切实保证研究课题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人员。如确需调整计划和人员的,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会批准。
项目(课题)主持人如在受资助期间因故离开现岗位半年以上(如出国、重病等),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并指定项目临时负责人;超过一年者,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研究计划,应商得原主持人同意,方可指定新的课题主持人并报基金会批准。如无力继续实施研究计划的,项目单位应提出中止项目实施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年度报告》(2份)。项目年度报告将作为审核批准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软科学研究项目,每半年应定期向基金会呈交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课题)承担者有义务按基金会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研究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各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基金会将视情况随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项目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按原定计划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需推迟验收的,应征得基金会同意。项目验收前,课题主持人须提交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总结,由项目主持(牵头)人根据各课题的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出《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研究报告、论文、著作、专利、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各课题研究工作总结等材料作为附件上报),连同项目经费决算表、同级财务审计报告及验收申请等,一式3份报送基金会。经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基金会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或由基金会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同时提交包括最终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第二十九条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属基金会与承担单位共有,专利、成果转让须征得基金会的同意。
第三十条 发表、出版与本基金资助项目有关成果的论文、专著以及成果鉴定和报奖时,必须标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资助 ”字样。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无偿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的任何版权材料。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将对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情况,论文、论著的被引用情况,以及获奖情况等,在3年内进行追踪调查。
七、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应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和其它协作条件。基金资助的经费,仅限于支付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小型设备的购置费用也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按项目(课题)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时按决算核销。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同计划分年度拨款,第一次拨款一般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拨付,以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最后一次拨款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其比例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20%-30%。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在本单位财务和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基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停止拨款、撤消资助,同时,三年内停止当事人所在单位项目申请资格。
第三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基金会将停止拨款。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及实物变卖款全部交回基金会,同时编报项目中止(撤消)经费决算表,在一个月内报基金会审查核销。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持(牵头)人应按要求及时填报有关基金管理报表。不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或违反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缓拨经费。对逾期两个月以上不补报或不纠正的,基金会停止拨款。
第三十八条 部分有偿和全部有偿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偿还经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的,基金会将停止该单位申请新项目的资格。
八、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使用基金会制定的统一表格,应采用B5纸,双面打印,左边装订,左边距不得小于2cm。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各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二000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