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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年7月27日 作者  来源

(1996 年 12 月 24 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是由国内外关心和支持中国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人士、团体、企业和 政府提供的捐赠款组成 , 基金以捐赠款利息支持中国的农业 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基金 , 最大程度地 发挥基金的效益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坚持 " 保证重点 , 适当集中 , 讲究效益 , 尊重捐赠者意愿 " 的原则 , 合理分配使用基金。

第三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部科技教育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本基金以无偿资助为主 ,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精打细算 , 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遴选采用 " 公开申请 ,专家评审 , 民主公正 , 择优资助 " 的原则。

二、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1. 资助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学科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应用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效益显著的科技推广项 目。

2. 资助农业科教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及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技术培训。

3. 资助农业软科学研究重大课题。

4. 奖励在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 资助优秀科技专著、译著、教材等的出版。

6. 支付基金会业务活动费用。

第七条 用于资助项目的基金以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为限。

第八条 用于资助人才培养 (训) 项目的资金限于直接与人才培养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用于奖励的资金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奖金额支付。

三、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捐赠均以基金会名义存人银行或者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 以息金收入作为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每年讨论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分配方案提出项目指南建议,交理事会讨论批准,项目指南由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管理细则规定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基金会理事会终审,获准项目由基金会公布。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者,应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会签订项目合同,填报项目计划。因故延期报送项目执行计划,应提前书面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者每年年终应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基金会每年定期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体现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获奖情况等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六条 获准资助者发表、出版与中华农业科教基金资助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以及成果鉴定和报奖时,均应标注"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资助 " 字样。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 , 基金会可随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计划和合同一次或分年度拨款,第一次拨款一般在项目合同确定后的下一季度拨付,以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奖励金在奖励公布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条 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资助的项目,停止拨款。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自己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种基金管理报表,或违反基金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缓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予以补报后方可补拨。对逾期不补报、纠正的,停止拨款。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 , 不得无故中止 , 因故中止或撤销 , 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 , 将余款及实物变卖款全部交回基金会 , 同时编报项目中止 ( 撤销 ) 经费决算表 , 在一个月内报基金会审查核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参加人员、协作者单位均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基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 , 采取批评、停止拨款、 撤销资助 , 不受理当事人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基金等措施 , 情节严重者依怯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基金使用情况,基金会有权监督审查,并可随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以及违反基金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 , 可给予停拨、减拨资助经费 , 或三年内不受理新项目申请的处罚。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科技、教育、人才培养、软科学、出版等工作委员会 , 负责有关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 ( 包科技、教育、人才培养、软科学、出版 ) 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有关奖励的申报及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怯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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